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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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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環保部日前公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摘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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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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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指出,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應當在原址進行,治理與修復期間,應采取措施防止對地塊及其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辦法》指出,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者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者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終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該地塊期間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擔相關責任。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實行終身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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