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商務局:
為進一步做好《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據《〈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發放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和全國報廢汽車升級改造工作會議精神,切實提升工作效率,減輕企業負擔,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啟用新版《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此前印制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停止使用。新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由省商務廳委托河南豫經辦公設備銷售服務中心(原省經貿委印刷廠,地址:鄭州市經三路與緯五路交叉口西南角經緯大廈后院)按照商務部辦公廳規定標準要求統一印制,新版《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按各市汽車牌號已進行編碼,并已將省商務廳印章印刷其上。
二、各市商務局在購領新版《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時,需持《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申請到省商務廳,省商務廳核準并加蓋公章后,各市商務局持該申請統一到河南豫經辦公設備銷售服務中心購領新版《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各市商務局需預先墊付購領費用。
三、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在所屬市商務局購領新版《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時,應填寫《〈報廢汽車回收證明〉領取登記表》。待企業信息填寫完畢后,并蓋有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印章,地市商務局核準后方可加蓋公章。
四、《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只收取工本費,各市商務局不得收取管理費,使用單位不得出售、轉讓給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
五、對違反規定發放《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單位和違反國家政策規定,出售報廢汽車、拼裝整車和發動機、前后橋、變速器、車架、方向機等五大總成的回收企業,停發其《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六、《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發放單位要積極為企業領取《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提供方便,嚴格履行服務職能,要有專人具體負責辦理,保證具有資質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對《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正常需要,嚴禁濫發《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七、《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實行屬地編號標段管理。
八、《報廢汽車回收證明》不得復制、仿制和偽造,實行存檔管理。
九、各市商務局對新版《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發放工作要高度重視,依法辦事,一經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將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在工作中如遇到相關問題,請及時反饋至省商務廳市場體系建設處。
聯系電話: 0371-63576837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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