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依據 GB/T 1.1-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并歸口。
報廢汽車破碎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報廢汽車破碎的術語和定義、企業設施、作業流程等管理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從事報廢汽車破碎、破碎物料分選經營業務的企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8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6297-1996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2348-2008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3.1 報廢汽車 end-of-life vehicles ;ELVs
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汽車以及因為其他原因進行報廢處理的汽車。
3.2 汽車拆解廢料 dismantled scraps
經拆解后的報廢汽車車體及需破碎的零部件(含廢汽車壓件和壓塊)。
3.3 破碎 shredding
對汽車拆解廢料采取擠壓、剪切、撕裂、沖擊等機械方式進行處理的過程。
3.4 分選 sorting
通過風選、磁選、篩選、渦電流分選、人工分揀等方式將破碎后物料中的鋼鐵、有色金屬、塑料、橡膠等材料進行分離的過程。
3.5 報廢汽車破碎企業 ELVs shredding enterprise
依法從事報廢汽車破碎、破碎物料分選經營業務的企業。
3.6 報廢汽車破碎處理線 ELVs shredding processing line
按工序連接起來,具備自動化破碎和分選汽車拆解廢料的一組設備和裝置的集合。
3.7 處理產物 processing products
汽車拆解廢料經破碎分選處理后產生的可再利用材料和不可再利用殘余物。
3.8 汽車破碎殘余物 automobile shredding residue;ASR
汽車拆解廢料經過破碎分選后的殘渣。
3.9 解離度 liberation Degree
破碎物料分離為單一材料的程度,以重量百分比計。
4 報廢汽車破碎企業要求
4.1 場地
4.1.1 廠區不應位于飲用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或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4.1.2 作業場地(包括貯存、破碎和分選等場地)面積不低于 20000平方米。
4.1.3 廠區應設有管理區、貯存區、破碎區、污染控制區等,各功能區劃分清晰,并在顯著位置設置指示、說明、警告等標識和操作流程圖等。
4.1.4 破碎場地宜封閉或半封閉,應通風、光線良好,安全防范設施齊全。
4.1.5 作業場地的地面應硬化并防滲漏。涉及危險廢物的應滿足 GB 18597 的要求。
4.1.6 作業場地應具備收集污水的排水溝,應有油水分離等污水處理裝置。
4.2 設施設備
4.2.1 具備報廢汽車破碎處理線,至少能對拆解后的小轎車車身進行整體破碎。
4.2.2 報廢汽車破碎處理線應包括進出料系統、破碎系統、分選系統、污染控制系統、智能控制系統、安全防范系統等。
(1)進出料系統應具有叉車、行車或抓鋼機、皮帶機等輔助設備實現投料和出料;
(2)破碎系統應采用具有剪切、撕碎、錘碎等功能的破碎機或其組合的破碎裝置;
(3)分選系統應具有風選、篩分、磁選、渦電流選等裝置,并可配備人工分揀區域;
(4)污染控制系統應具有降噪、隔音、除塵設備;
(5)智能控制系統應具有自動控制單元、視頻監控等設備;
(6)安全防范系統應具有防止物料飛濺、燃燒、爆炸的裝置。
4.2.3 具備量程不低于 60 噸與電腦聯網的, 能夠自動記錄并打印每批次報廢汽車拆解廢料和處理產物等重量的電子地磅。
4.2.4 具備與作業場地相適應的視頻監控系統。
4.2.5 具備汽車拆解廢料及處理產物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
4.3 人員
4.3.1 具有與作業技術要求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操作工、設備保養人員等,能滿足規范破碎、環保作業、安全操作(含危險物質收集、貯存、運輸)等相應要求。
4.3.2 具有安全、質量和環境保護相關的人員。國家相關法規有持證上崗規定的,相關崗位的操作人員應遵守規定持證上崗。
5 破碎作業流程
5.1 汽車拆解廢料運輸
5.1.1 運輸汽車拆解廢料前,應確認汽車蓄電池、輪胎、廢油液已回收完畢。
5.1.2 可自行或委托運輸公司運輸汽車拆解廢料,運輸過程中應防止廢棄物飛散、掉落。
5.2 汽車拆解廢料貯存
5.2.1 疊放貯存拆解后的車體時,應使盡量重合,防止掉落,且疊放時外側高度不超過 3m,內側高度不超過 4.5m;采取框架結構貯存時,應充分考慮框架結構的承重能力,框架結構設計合理,可靠性好,安全性高、裝卸方便。對大型車體進行貯存時,應單層平置。
5.2.2 貯存汽車拆解廢料時,應避免其它廢棄物混入其中。
5.3 破碎
5.3.1 汽車拆解廢料破碎前應排除放射性、爆炸性物質。
5.3.2 由進料系統將汽車拆解廢料輸送到破碎系統,使其充分解體,盡可能獲得尺寸合理、形態均勻、高解離度(金屬材料)可利用材料。
5.3.3 經破碎后物料通過輸送機進入分選系統。
5.3.4 破碎過程應密閉并收集粉塵。
5.4 材料分選
5.4.1 破碎物料經振動給料機送至磁選設備,分選出鐵金屬。
5.4.2 磁選后剩余物料輸送至渦電流分選機,分選出銅鋁等有色金屬。
5.4.3 可經過篩分設備獲取合適尺寸的物料,提升分選效果。
5.4.4 材料分選過程中通過風選及集塵系統將破碎物料中的輕質材料及粉塵分離。
5.4.5 通過設備分選或人工分揀,獲得剩余材料中的不銹鋼、電線、橡膠、塑料等可再利用材料。
5.4.6 破碎分選后可再生資源綜合回收率不低于 90%。
5.5 處理產物的貯存
5.5.1 處理產物應當分區貯存,各分區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識,標明貯存物的名稱、貯存時間、注意事項等。
5.5.2 汽車破碎殘余物應單獨貯存。
6 環保和安全要求
6.1 破碎企業的污水排放應滿足 GB 8978-1996 中的1998 年1 月1 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的水污染物的一級排放標準要求;經處理后排入城市管網的水質應滿足 GB 8978-1996 中的1998 年1 月1 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的水污染物的三級排放標準要求。
6.2 作業過程中產生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應滿足 GB 18599的要求,危險廢物貯存應滿足 GB 18597的要求。
6.3 不應露天或以簡單方式隨意傾倒、焚燒或填埋廢棄物;焚燒處理廢棄物設施應滿足 GB18484的要求;填埋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設施應分別滿足 GB18599、GB18598 的要求;無法處理的廢棄物應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妥善處理。
6.4 除滿足第 6.3 條規定外,其他煙氣排放設施排放的廢氣應滿足 GB 16297-1996 中新污染源大氣污染物允許排放濃度的要求。
6.5 廠界噪聲應滿足 GB 12348-2008 中的2 類標準要求。
6.6 嚴格滅火器的檢查制度,具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消防設施。
6.7 制定危險品管理措施,具有事故緊急通報體系和應急救援、處理設備。
6.8 具有護目鏡、耳塞、口罩、鞋服等勞動防護用品。
7 企業管理
7.1 通過 ISO9000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 ISO14000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組織結構和完善的規章制度、指標考核體系。
7.2 應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和廢棄物環保管理制度,并形成相應的管理文件。
7.3 應建立設施設備檢修和維護制度,制訂包括檢修部位、內容、頻次在內的檢修計劃,嚴格按照計劃實施檢查保養。
7.4 推行培訓上崗制度,對操作工人進行安全操作和廢棄物處理等方面的培訓。
7.5 應利用數據信息系統跟蹤記錄各類物料在企業內部運轉的整個流程, 包括記錄入/出庫時間、 來源、數量、重量、去向等。相關記錄應至少保存 3年。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3]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4] 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
[5] 日本《標準作業指導書(破碎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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